孙礼与孙敏等继承纠纷结案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103民申7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9-04-02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申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礼,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敏,女,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王经刚(系孙敏之夫),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敬,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孙礼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0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张元亮
审判员唐绪康
审判员李钧
书记员:
书记员刘劭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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