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京73民初1269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9
案件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3民初1269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0-708—**。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丝宝路**
法定代表人:梁亮胜。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湖北丝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丝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全景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丝宝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全景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长冯刚
审判员张玲玲
审判员章瑾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倩
书记员汪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