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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爱萍与梁琼、林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浦执行字第5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18
案件内容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浦执行字第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余爱萍,女,汉族,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梁琼,女,汉族,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林耿军,男,汉族,住浦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爱萍与被执行人梁琼、林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余成飞

审判员陈新寿

审判员张彪

书记员:

书记员黄晓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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