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爱萍与梁琼、林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浦执行字第5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18
案件内容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浦执行字第5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余爱萍,女,汉族,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梁琼,女,汉族,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林耿军,男,汉族,住浦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爱萍与被执行人梁琼、林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余成飞
审判员陈新寿
审判员张彪
书记员:
书记员黄晓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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