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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紫丽、王佳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云0103执932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4
案件内容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执93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紫丽,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被执行人:王佳艺,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佳艺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紫丽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人民币10509元由被执行人王佳艺承担。因被执行人王佳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紫丽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档得知,被执行人王佳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佳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紫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佳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9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申开鹏

书记员:

书记员唐德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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