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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与姚宾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425民初4367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1-04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25民初436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8928D

负责人:赵晓,总经理。

被告:姚宾乾,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与被告姚宾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昊珂

书记员:

书记员魏洋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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