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76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锡峰,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组织机构代码:096133667。
法定代表人汪长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锡峰与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9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锡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何锡峰案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0元、执行费1503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由宋择琪代持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畈龙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9.25%股权,经依法委托杭州萧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无法出具真实、客观的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停业。另经多方查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又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锡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农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姚秋明
书记员:
书记员程玉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