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岳光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111执388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25
案件内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执38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住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民院路789号
被执行人:岳光志,男性,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岳光志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岳光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定帆
审判员齐俊
审判员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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