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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岳光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111执3886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25
案件内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执38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住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民院路789号

被执行人:岳光志,男性,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岳光志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岳光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定帆

审判员齐俊

审判员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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