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1民初3256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民初3256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志新,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组。
负责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党怀谦,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需要考虑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2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511元,另5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司成沅
书记员:
书记员史博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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