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梅学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03执20001号之六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20001号之六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
法定代表人:李慧。
被执行人:梅学宏,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梅学宏银行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66736.3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575.0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303执20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艳
审判员罗映霞
审判员叶丽曼
书记员:
书记员利秋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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