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成伟与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003民初19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19号
当事人:
原告:鞠成伟,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强,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下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元军,村委主任。
第三人:徐元武,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鞠成伟与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下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徐元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鞠成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鞠成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于涛
书记员:
书记员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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