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晋0522民初221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31
案件内容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522民初2214号
当事人:
原告:杨金唤。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保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西太康路**。
法定代表人:俞海雷,任经理。
被告:张敏。
被告:王转云(系被告张敏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杨金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敏、王转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杨金唤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唤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金唤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金唤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焦云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阳胜
书记员:
书记员石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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