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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晋0522民初221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31
案件内容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522民初2214号

当事人:

原告:杨金唤。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保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西太康路**。

法定代表人:俞海雷,任经理。

被告:张敏。

被告:王转云(系被告张敏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杨金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敏、王转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杨金唤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唤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金唤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金唤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焦云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阳胜

书记员:

书记员石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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