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393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邹宝良,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余洪,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朱静,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邹宝良与被执行人余洪、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终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8月5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8月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8月5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洪名下东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湘A×××××)、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湘A×××××)。
2019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洪持有的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9104.84元,因政策原因未能划拨。
2019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余洪的网络资金1666.34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朱静的网络资金2302.9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1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洪、朱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余洪、朱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为1215298元,已执行到位为3969.33元,尚有1211328.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文忠
审判员姚俊
审判员刘吉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亦雯
书记员王榕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