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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彬与王真新、左素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43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1-14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432号

当事人:

原告:郭子彬,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晋,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真新,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副总工程师。

被告:左素范,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郭子彬与被告王真新、被告左素范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书林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陈明、人民陪审员王新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子彬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高书林

代理审判员陈明

人民陪审员王新

书记员:

书记员刘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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