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史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6民初577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577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宝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史健华,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告史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学秋
书记员:
书记员姜艳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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