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振江、洪援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宁民一终字第20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8-19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一终字第2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江。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裕华,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援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兵、被上诉人高振江的委托代理人赵裕华、被上诉人洪援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退还上诉人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审判长赵甲宁
审判员林建平
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
书记员马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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