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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振江、洪援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宁民一终字第20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8-19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一终字第2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燕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江。

委托代理人张衍光,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裕华,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援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兵、被上诉人高振江的委托代理人赵裕华、被上诉人洪援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退还上诉人西宁海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审判长赵甲宁

审判员林建平

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

书记员马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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