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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越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106执1796号之十八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4
案件内容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1796号之十八

当事人:

被执行人:韩越峰,男,汉族,1974年02月05日生,住江岸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越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越峰在中国工商银行93×××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38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蕾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赵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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