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越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106执1796号之十八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9-04
案件内容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1796号之十八
当事人:
被执行人:韩越峰,男,汉族,1974年02月05日生,住江岸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越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越峰在中国工商银行93×××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238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蕾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鹏
书记员赵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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