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恢11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春云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在东台市(金茂商厦)。
经营者:徐秀云,女,1981年10月4日生,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徐应军,男,1980年8月26日生,住东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春云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徐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5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徐应军于2019年1月8日前给付原告东台市东台镇春云五金经营部24000元;二、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徐应军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日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应军于2019年4月起按月给付,每月30日前至少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终结执行。除被执行人徐应军2019年5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外,被执行人徐应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公积金、保险,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及理财产品等相关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
4、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向东台市玉带桥社区服务大厅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应军财产有变动;
7、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与其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徐应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恢复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储鹏杰
审判员杨小英
审判员冯友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陈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