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昭阳、梁振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黑1081民初28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4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2845号
当事人:
原告:刘昭阳,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振平,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君,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体育场路旗苑嘉园**。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昭阳、梁振平与被告赵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刘昭阳、梁振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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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本案按刘昭阳、梁振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舒瑞发
书记员:
书记员徐维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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