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执40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芦淞区车友爱车吧美容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
经营者:周小朋,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周小朋,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淞区车友爱
审理经过:
车吧美容店、周小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湘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退回,2019年4月14日公告刊登相关执行文书。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车辆、银行、证券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小朋存款1156.66元并于2019年3月21日冻结,2019年4月17日将已冻结到的存款1156.6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周小朋名下的湘B1XP**号福特牌小型桥车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4月2日本院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不动产权记录情况。2019年4月3日本院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芦淞区车友爱车吧美容店、周小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2019年4月3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芦淞区车友爱车吧美容店、周小朋无收益类财产保险。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芦淞区车友爱车吧美容店、周小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约谈申请人的代理人贺冬红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461元,另支付案件执行费22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1156.66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526.34元。
综上,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贺冬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贺冬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军
审判员任君
审判员刘寿
书记员:
书记员谭文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