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103民初452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26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民初4520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238。
法定代表人:熊海燕,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建设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721488。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五安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肖海涛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中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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