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1刑初5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龙文,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万载县。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慈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向兵,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荆州市公安县。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龙文、向兵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明,被告人邓龙文、向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龙文与被告人向兵在富佳广场通过打牌认识,后面两人聊天聊到没钱用,便决定合伙盗窃,并在2018年7月合租在剑光街道叶家井15号。盗窃中主要由向兵骑一辆被告人邓龙文盗窃来的电动车,两人带上老虎钳、铁皮等开锁工具,依靠邓龙文来撬开门锁,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所得物品一般放在电动车的脚下,小件东西塞到各自的口袋里面。
2018年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邓龙文在丰城市河洲街道丁家洲一户一层楼的瓦房(赖某家),因后门有一处破损用木板挡住,邓龙文推开木板钻进去,在屋内偷了5只电瓶,4桶油,以及卧室床下塑料盒里的零钱和年货,还偷了一辆自行车在后面绑了一块木板,用来装电瓶和油,用自行车运这些东西到了火车站后面的田地里面,然后用杂草盖住,运这些东西总共走了两趟。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85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邓龙文与被告人向兵在梅林镇低山村新邹组044号徐某家,通过撬锁进入,盗得一台海尔牌液晶电视。2018年5、6月左右,邓龙文与向兵在尚庄街道宏岗社区游某家,用老虎钳撬开挂锁,入室盗得一台液晶电视、鸡蛋糕、铜杯子及茶叶。2018年7月,邓龙文与向兵在曲江镇巷里村管某家院子里屋檐下盗得一辆黑色艾玛电动车。2018年7月,邓龙文与向兵在尚庄街道桂坑新村黄某弟弟家盗得一套未拆封红色被套及茶叶。2018年8月,邓龙文与向兵在泉港镇坑里村刘某家,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台切割机。2018年9月,邓龙文与向兵在小港镇梅岗村李某家,盗得一台液晶电视、一组电瓶(4个)、2桶食用油及玉手环。2018年9月10日,邓龙文与向兵在荣塘镇国土资源所吕某家,将吕某停放在柴草间的一辆白色女式电动车盗走。
综上,被告人邓龙文单独入户盗窃一次,盗窃赃物价值850元;与被告人向兵共同入户盗窃7次,盗窃赃物价值8291元。被告人邓龙文盗窃赃物价值9141元;被告人向兵参与盗窃赃物价值82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龙文、向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赖某、涂某、李某、吕某、游某、管某、刘某、黄某的陈述,证人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指认现场照片,丰价认字(2018)1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前科说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截图,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龙文、向兵多次采取撬门入室等方法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有盗窃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大部分被扣押追回,且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龙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向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罗应亮
人民陪审员孙艳
人民陪审员陈正翼
书记员:
书记员涂苏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