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9004民初6206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号路南侧4号仓。
负责人:刘秋琴,公司总经理。
被告:程欣欣,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与被告程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的负责人刘秋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欣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欣欣向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99.99元;2、判令程欣欣向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支付罚息1133.46元(以5099.99元为基准,从程欣欣逾期之日的前一个月的对应日开始计算至程欣欣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暂共计为6233.45元;3、判令程欣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事实和理由:程欣欣通过360借条APP申请贷款,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了《服务许可协议》并注册成为360借条APP会员,360借条APP通过审核程欣欣的借款资质,给与其一定金额的借款授信,并向其推荐合作的放款机构。
程欣欣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360借条APP以线上电子签章的形式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订了编号为AGR183267576174714906的《个人消费性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程欣欣向中航信托借款68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319%,借款起始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借款终止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
上述合同签订完毕后,中航信托将借款6800元支付至程欣欣指定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但程欣欣未能按时履行完全偿还义务,已造成借款严重逾期。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360”)根据与中航信托的约定,就程欣欣与中航信托之间借款的还款义务于2021年2月24日从中航信托处受让了对程欣欣的逾期债权。
2021年4月20日,福州360将对程欣欣的债权转让给了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向程欣欣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2021年7月7日,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将对程欣欣的债权转让给了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并向程欣欣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根据《服务许可协议》第13条第二款的约定和事实,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有权以追偿权最终受让方身份就程欣欣的逾期还款行为在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欣欣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欣欣通过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运营的360借条APP申请贷款,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了《服务许可协议》并注册成为360借条APP会员,360借条APP通过审核程欣欣的借款资质,给与其一定金额的借款授信,并向其推荐合作的放款机构中航信托。2020年4月26日,程欣欣通过360借条APP以线上电子签章的形式与中航信托签订了编号为AGR183267576174714906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程欣欣向中航信托借款6800元,借款期限12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0.8599%/期,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每期应还款金额=贷款本金÷分期期数+贷款本金×借款利率,程欣欣应根据借款平台生成的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日期按时还款,如果逾期,则程欣欣应从逾期之日起支付罚息、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程欣欣每期应还未还款项的5%,罚息按借款人每日应还未还本金的0.1%计算,若程欣欣未按前款约定履行义务,则中航信托有权直接从程欣欣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应收款项等。合同签订后,中航信托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程欣欣发放借款6800元。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程欣欣按照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金1700.01元、利息175.41元,剩余本金5099.99元未偿还。
2021年2月24日,中航信托将其对程欣欣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福州360,2021年4月20日,福州360将债权转让给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7月7日,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其中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将转让标的(具体转让标的按照附件所列清单为准)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等转让给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由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向各借款人主张权利,其中协议附标的债权清单载明转让程欣欣名下的本金5099.99元,转让利息0。上述三次债权转让信息均以短信形式发送给了程欣欣在360借条APP借款平台预留的手机号码内。
另查明:360数科《服务许可协议》约定,通过360借条APP申请的借款发生债权转让,任何一方可以在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同时约定,以借款人注册时身份证件写明的户籍地址作为涉及诉讼程序时相关材料的有效送达地址。通过该地址寄送的文件,不论是否退回或签收,均视为送达。
以上事实,有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提供的程欣欣身份证复印件、360数科服务许可协议、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航信托放款流水、还款明细、中航信托与福州360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清单、福州360与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证明、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清单各一份,债权转让通知(短信平台截图)三份及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的陈述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航信托向程欣欣发放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中航信托向程欣欣发放借款后,程欣欣未按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之后福州360、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先后取得了对程欣欣享有的债权,并且三次债权转让均以短信方式通知了程欣欣,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作为最后一次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故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要求程欣欣偿还借款本金5099.9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要求程欣欣以5099.99元为基准,从程欣欣逾期之日的前一个月对应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本院认为,虽程欣欣与中航信托在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违约金,但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与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标的债权清单载明转让程欣欣名下的本金为5099.99元,转让利息0,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了程欣欣与中航信托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罚息、违约金等相关权利,因此,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取得债权后,程欣欣仍拖欠借款,给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程欣欣应当自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取得债权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成都债清仙桃分公司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借款本金5099.99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欣欣负担20元,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刘文伍
书记员:
书记员韩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