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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庆与张美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101民初594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8-12
案件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5947号

当事人:

起诉人:苏大庆,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星,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洁晶,男,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苏大庆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确认原告苏大庆已经偿还被告张美鉴借款本金148.4万元,抵扣后尚欠本金1.6万元;2.本案和(2016)渝0101民初11927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美鉴承担。事实如下:2016年初,苏大庆到外地工作,后直到2018年购买机票返乡时,才得知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是由于(2016)渝0101民初11927号张美鉴诉苏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在该案中,法院判决苏大庆共计偿还张美鉴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但苏大庆已经按照张美鉴要求分多次向张美鉴账户及张美鉴指定人的账户转款共计148.4万元。因信任张美鉴,还款后苏大庆告知其撕毁欠条即可,未取回欠条,而张美鉴在诉讼中故意隐瞒了已经归还148.4万元的事实。因张美鉴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苏大庆因对(2016)渝0101民初11927号案件的生效判决结果不服,向我院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偿还借款的事实,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双方同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诉的诉讼请求也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决结果,故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苏大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宋驰

书记员:

法官助理胡晓

书记员张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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