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2民初6070号
当事人:
原告:赵伟,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孟家庄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913588173。
法定代表人:辛荣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伟与被告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实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光实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96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5年12月份,被告找原告为其打工,原告自199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18年投诉至定州市,经定州市调解,被告分两次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6961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无由拒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
被告宝光实业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12月份,被告找原告为其在中控室打工,原告自199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被告处工作。因被告拖欠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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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资,原告于2018年到定州市投诉拖欠工资事宜,被告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分两次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尚欠原告工资6961元未付,遂至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工人工资发放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打工,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在原告完成工作量后及时支付劳务报酬。而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给付原告劳务工资,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伟劳务工资696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焦宏伟
书记员:
书记员肖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