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5刑更3552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9-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刑更3552号
当事人:
罪犯杜勇,于重庆市合川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6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4年6月24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杜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海波
审判员余梅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书记员:
书记员何燕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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