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上海联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祯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15执811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01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811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3A。

法定代表人:严建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祯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飞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15971号原告上海联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祯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标的额是人民币475,607.9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祯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桂波达

审判员**敏

审判员薛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银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