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利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481执161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8
案件内容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16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谢利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利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谢利波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借款本金3266.24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谢海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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