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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军与颜培花、艾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兵0502执17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502执1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军,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被执行人艾成军,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第五师九十团。

被执行人颜培花,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第五师九十团。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军与被执行人艾成军、颜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兵050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军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69830元,已执行0元,尚有16983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兵0502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白新博

审判员张琦

审判员智京

书记员:

书记员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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