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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刑更193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10-27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刑更1931号

当事人:

罪犯刘迎松,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京0107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20年9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迎松在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2月20日服刑期间,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实施后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奖励4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该犯2011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迎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国芳

审判员韩皓

审判员刘华锋

书记员:

书记员王向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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