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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咱屯子锅台鱼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内0502民初9965号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19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民初9965号

当事人:

原告:袁波,女,1964年11月30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内蒙古哲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咱屯子锅台鱼饭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韩岩,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波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咱屯子锅台鱼饭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袁波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波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翟广明

书记员:

书记员陈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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