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利与孙孝坤、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寒朱民初字第18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寒朱民初字第184号
当事人:
原告张福利。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
被告孙孝坤。
被告马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利与被告孙孝坤、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利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福利撤回对被告孙孝坤、马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福利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宏立
书记员:
书记员范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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