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魏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425民初1082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6
案件内容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25民初1082号
当事人:
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桃园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魏节华,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审理经过:
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眉山市汇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钟建成
书记员:
书记员周建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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