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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学刚与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525执保14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5执保148号

当事人:

申请人:颜学刚,男,生于1964年4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高县。

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可久镇龙口村车口组。

法定代表人,桂安平。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颜学刚与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久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梁淑君

书记员:

书记员银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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