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杜鹃商贸有限公司与高艳萍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3执1174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04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执11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杜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裙楼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4831408B。
法定代表人:马合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艳萍,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杜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艳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艳萍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杜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艳萍名下银行存款608.0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8)渝0103执11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王庆
审判员龚箭
书记员:
法官助理姚康
书记员刘佰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