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得柱、苗冬梅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津0117执468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7执46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郑得柱。
被执行人苗冬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得柱、苗冬梅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16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冯汉焦
书记员:
书记员贾立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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