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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柘民初字第64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40号

当事人:

原告魏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福建省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

被告肖某,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柘荣县,现住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案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薛为民

书记员:

书记员马巧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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