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柘民初字第64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1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柘民初字第640号
当事人:
原告魏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福建省柘荣县人,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
被告肖某,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柘荣县,现住贵州省施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案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薛为民
书记员:
书记员马巧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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