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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桂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312民初152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12民初1524号

当事人:

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县城。

负责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某,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桂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廖鹏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邓欣荣

书记员石永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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