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谢永华、于国杰、曲建东、赵燕、于国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07)龙执字第203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203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谢永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于国杰,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曲建东,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赵燕,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于国燕,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谢永华、于国杰、曲建东、赵燕、于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第三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世梅
审判员王凤山
审判员柳金红
书记员:
书记员魏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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