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树罚金与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黑0709执5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6-03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09执54号
当事人:
移送机关: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海树,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金山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刘海树罚金与退赔一案中,依法传唤了被害人,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刘海树的财产进行了彻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海树现在在北安监狱服刑。无固定职业和收入,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因经过彻查,被执行人赵海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和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保华
审判员樊英华
审判员陈凤坤
书记员:
书记员张兴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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