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11民初597号
当事人:
原告:马庆,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季冬冬,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呼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庆诉被告季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冬冬经法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季冬冬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季冬冬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庆与季冬冬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4日季冬冬因操办婚事需要给女方彩礼加上其他花销,向马庆借款10万元。当天,马庆将自己工资攒的5万元现金给付季冬冬。2017年2月20日马庆在哈尔滨银行提取了5万元,两笔借款均是在季冬冬位于哈尔滨市××街圣象地板旁的灯具、洁具瓷砖店交付的。第二笔借款交付当日季冬冬出具了自己打印好并签字按手印的10万元借据,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息3分,还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借款后季冬冬支付3个月利息,共9000元。借款到期后,马庆多次向季冬冬催要,其未能还款。现马庆要求季冬冬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放弃利息主张。
马庆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借据一张,证明2017年2月20日季冬冬向马庆借款10万元并约定2018年2月19日还款的事实。
证据二、证人潘某出庭作证,证言内容:我与马庆是朋友关系,通过前夫认识的季冬冬,不是太熟悉。有个叫于红的人,和马庆、季冬冬都是朋友现已去世了。大约在2018年夏天,当时我和于红见面闲谈时,于红说过马庆借给季冬冬10万元,因为借款的事马庆妻子和他离婚了,但是季冬冬一直没还钱。马庆、季冬冬借款时我没在现场,但我也听别的朋友说过借款的事。
证据三、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言内容:我与马庆是朋友关系,我同马庆去季冬冬家要钱的时候见过季冬冬两次。大约在2016年12月份,马庆叫我和他一起去季冬冬家要钱,季冬冬家具体在在呼兰区二道街什么位置我记不清了,只记得住在七楼,我与马庆进屋后季冬冬说现在没有钱,让等10多天。10多天后第二次我与马庆又去了,季冬冬还是说没有钱。季冬冬向马庆借钱时我不在现场。
季冬冬经依法送达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马庆提供证据进行分析及认定:借据及证人潘某、王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客观反映马庆、季冬冬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案件事实,且证据能够相互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马庆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马庆和季冬冬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4日季冬冬找到马庆称其因操办婚事向马庆借款10万元。当天,马庆将5万元现金在季冬冬经营的位于哈尔滨市××街圣象地板旁的灯具、洁具瓷砖店交付给季冬冬;2017年2月20日马庆在哈尔滨银行提取了5万元同样在季冬冬经营的灯具、洁具瓷砖店交付给季冬冬。当日季冬冬出具10万元借据,借据写明:“本人季冬冬因资金周转不便,向马庆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还款日期为2018年2月19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借款加利息。现金已支付,特立此据。”借款人季冬冬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借款后季冬冬支付马庆3个月利息,共9000元。借款到期后,季冬冬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现马庆要求季冬冬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庆提供的借据及证人潘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马庆与季冬冬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季冬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马庆要求季冬冬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庆放弃利息主张,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季冬冬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季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庆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季冬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蕾
书记员:
书记员赵家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