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23民初388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都市绿洲邮储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8459966P。
主要负责人:林建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斌,系该银行员工。
被告:陈金辉,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陈江南,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魏景贤,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告:魏惠梅,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简称漳浦邮储银行)诉被告陈金辉、魏景贤、陈江南及魏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浦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斌到庭参加诉讼,陈金辉、陈江南、魏景贤和魏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漳浦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金辉、魏惠梅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截止2018年5月4日的利息1034.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请求判令魏景贤、陈江南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陈金辉、魏惠梅为借款人,魏景贤、陈江南为保证人,与漳浦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止,贷款利息年利率为13.2%,如陈金辉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付息。合同规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放贷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合同还对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足额提供借款。期满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全部本息,经漳浦邮储银行催讨,被告拒不履行。
陈金辉、魏景贤、陈江南和魏惠梅均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漳浦邮储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贷款结清试算》、《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补充协议书》和陈金辉、魏惠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魏景贤、陈江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加以证明。陈金辉、魏景贤、陈江南和魏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陈金辉因生产需要,与漳浦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循环额度)。同日魏景贤、陈江南分别与漳浦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陈金辉上述借款合同担保。《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循环额度)是三年期循环发放贷款方式的金融产品。该合同约定,授信陈金辉借款额度80000元;额度期限36个月,每单笔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审批单》中的约定为准;如借款人陈金辉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付息。合同规定借款人违反该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放贷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合同还对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魏景贤、陈江南对陈金辉上述借款本息及项下各类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轮贷款中,2017年5月27日原告按时足额提供陈金辉购买虾饲料贷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年利率13.2%。借款期间,陈金辉未依约按期支付本息,经漳浦邮储银行催讨,陈金辉未能履行。截止2018年5月4日陈金辉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34.7元。陈金辉与魏惠梅于2009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魏惠梅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及捺手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漳浦邮储银行与陈金辉、魏景贤、陈江南及魏惠梅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保证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漳浦邮储银行依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陈金辉负有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魏惠梅是陈金辉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应与陈金辉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魏景贤、陈江南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应对陈金辉、魏惠梅的借款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漳浦邮储银行请求判令陈金辉、魏惠梅偿还借款本息罚息,魏景贤、陈江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漳浦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陈金辉、魏景贤、陈江南和魏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金辉、魏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34.7元,合计本息81034.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魏景贤、陈江南对上述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13元,由陈金辉、魏惠梅、陈金辉、陈江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员庄江海
书记员:
书记员陈巧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