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06民初4017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0
案件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民初40179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XXX号上海银行数据处理中心3号楼。
负责人:杨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沁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奇娴,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曦,身份年籍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张曦系其行(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截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资金本金人民币60,868.56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欠款人民币72,738.49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翟小芳
书记员:
书记员张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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