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502刑初51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啟林,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审理经过:
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雷啟林和其表妹姜某1、姜某2在泉州市丰泽区潘山社区惠隆超市旁的烧烤摊吃饭饮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助力车(经鉴定属轻便二轮摩托车)载姜某1、姜某2离开,沿黄龙大桥、南环路往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向行驶,至池峰路路段与涂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姜某1、姜某2受伤的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被告人雷啟林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雷啟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涂某、姜某1、姜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姜某1、姜某2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雷啟林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啟林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雷啟林在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至三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啟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啟林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啟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啟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啟林得到事故伤者的谅解,并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啟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陈进龙
书记员:
书记员王少晶
速 录 员 吴巧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