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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庆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鲁0116执恢4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9-08
案件内容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恢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倪庆涛。

被执行人:王彬。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庆涛、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3233.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扣划2723.11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鲁爱军

审判员郭丰国

书记员:

书记员蒋洪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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