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力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乙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徐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花,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力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力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家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318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力贝公司上诉称:民生家乐公司与力贝公司签订的是《物业合作合同》,该合同中有关于房屋使用的内容,但仅仅是合同的标的物之一,但法律关系仍然是合作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上诉人力贝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力贝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民生家乐公司对于力贝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生家乐公司依据其与力贝公司签订的《物业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决解除《物业合作合同》,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2号院1号楼二层的房屋等。因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力贝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卫华
审判员张昆仑
审判员吴静
书记员:
书记员刘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