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328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址:沈阳市大**东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张识,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许辛酉,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址:沈阳市大**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辛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辽0104民初1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向被执行人许辛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初104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34984.27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639元、公告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房产。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鉴铭宇
审判员李炳玲
审判员陈爽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