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变流器厂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宁01执121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6-16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12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变流器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变流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宁01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变流器厂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未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20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804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卢友权
书记员:
书记员段佳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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