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武海龙、长兴同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522财保43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2-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2财保4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武海龙,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赢杰,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同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侯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钦法民,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海龙与被申请人长兴同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钦法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申请人武海龙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兴同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钦法民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海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兴同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钦法民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

书记员林李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