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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清与何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甘1202民初140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8
案件内容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140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惠清,女,汉族,1985年2月8出生,陕西省凤翔县人,现住武都区。

被告:何福斌,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惠清诉被告何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惠清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惠清以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惠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惠清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彦德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黄瑜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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