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清与何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甘1202民初140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8
案件内容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140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惠清,女,汉族,1985年2月8出生,陕西省凤翔县人,现住武都区。
被告:何福斌,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惠清诉被告何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惠清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惠清以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惠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惠清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冯彦德
书记员: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黄瑜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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