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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与舒城县腾达建筑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822执457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822执4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袁振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城县腾达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负责人:王康,该厂厂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振洲涂料有限公司与舒城县腾达建筑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汪复

审判员陈纳新

审判员程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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